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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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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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救济途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66次举报

一、补缴争议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83条第3款,又赋予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行政机关救济的可能。“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纳入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责范围。当个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而上述机构未予以处理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2005年的“工伤事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提出,“劳动者退休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单位为其补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2011] 31号答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裁审机关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此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理的救济途径。其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是个非常专业化和技术性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对其进行计算。其三,裁审机关的裁判文书最终还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还不如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二、赔偿争议

(一)法律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建立了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损失时赔偿争议应予以受理的规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实践中,未缴纳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时,赔偿的方式主要就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给付社会保险待遇。

举例说明:《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中就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三、非裁决方式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时,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个大问题。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